政策解读
关于执行海关总署2017年第56号公告的解释说明
2017年11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56号公告(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对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做出调整,公告自2018年6月1日零时起正式实施。
由于此次公告涉及进出口舱单重大改变,针对其中相关的主要问题,逐条解答如下:
一、 公告实施力度:
1、 此次公告自公告日起,至正式实施日历时半年,故实施不存在缓冲期,自2018年6月1日零时起,正式开启,严格执行。
2、 此次舱单调整后的所有申报数据将作为海关风险管控依据,其重要性不亚于报关单申报,故所有数据应保证其正确完整真实。
3、 如果舱单没有按照新规进行申报,可能导致货物被扣、产生大量额外费用,甚至海关处罚等等严重后果。
二、 舱单传输时限:
1、 舱单传输时限将按照海关总署第172号令中的规定严格执行。
2、 集装箱船舶进出口舱单传输时限皆为装船前24小时,超过时限发送舱单数据全部都会转入人工审核。针对此项规定,我司将会调整所有需发送海关舱单数据的截止盖关单时间,以保证所有数据可以在时限前发送。
3、 传输时限规定同样适用与原始舱单及预配舱单变更。超过时限后申请变更舱单数据的,将转海关人工审核。而且除了172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四种免责情形以外,其他的情形必须要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后才可以进行变更。
4、 由于超时提交申报或数据变更申请,而导致超时发送的舱单数据(包括申报、变更数据等),所有因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我司不予承担。
三、 填制数据项:
1、 公告对进出口舱单调整了部分舱单数据为必填项目或条件项,主要包括:发货人代码、发货人国家代码、发货人联系方式、收货人代码、收货人国家代码、收货人联系方式、通知人代码、通知人联系方式。
2、 当收发货人、通知人为企业时,其代码必须填写企业代码,需按照公告附件40《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对应的代码类型填写。如企业代码表中一个国家有多个企业类型时,可任选一种类型填写。
3、 当企业代码不在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中列明时,选择境外企业其他注册代码(9999)类型填写。
4、 只有当收发货人、通知人确实为自然人时,方可选择自然人证件类型进行填写。
四、 货物简要描述(即货物品名)
1、 海关对“货物简要描述”的内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详见海关公告附件39),不符合海关相关要求的,作自动退单处理。
2、 从负面清单中可以看出,可接受的货物简要描述应该具体、清晰,笼统、描述模糊的大类描述不再被海关接受。
五、 为了配合此次海关调整,我司系统也做了全面升级。
1、 我司系统设置客户资料库以供客户选择,是为了方便客户操作,减少重复性的录入,但客户资料中所有数据皆为客户自行维护,客户需自行对资料中的代码进行核对,确保提交资料的正确性和真实性。
2、 平台客户在申报平台数据时,有责任保证所有申报数据的真实性、正确性及完整性。我司对所有客户申报数据不做审核及校对,如实上报海关总署。
3、 如有数据变更,平台客户也应及时通知我司操作,以便我司操作能及时跟进。
4、 如因客户原因造成舱单数据传输超时,因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我司不予承担。
福建协通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2018-05-29